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3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六年內,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 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 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