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 104 年 03 月 13 日)
第10條
教學演示每年至少以辦理一次為原則,並應於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報名二個 月前完成。

前項教學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 評量方式、成績通知等相關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 名簡章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