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106 年 08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