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106 年 08 月 24 日)
第7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 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