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106 年 08 月 24 日)
第4條
本考試報名程序、報名費用、考試日期、考試地點、成績通知、複查成績 等相關事項,應載明於報名簡章,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構)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