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 101 年 07 月 19 日)
第7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 之大學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

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

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

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任教類科。

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明顯不符。

六、申請表所填列學分數不足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規定之學分數。

七、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於發文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