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審查小組辦理初審之方式如下:
一、普通課程:由審查小組依申請人修讀之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
同課程辦理初審。
二、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由審查小組分別送設有該教育階段別、科
(類)別、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初審
。
前項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
學分規定審查之。
二、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規定之學分數時,採計該科目
規定之學分數。
三、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低於規定之學分數時,不予採計該科目之
學分數。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認定之科目得多科併同採認單科,不得單科重複採認
多科。
五、非屬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不予採認。
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認定小組審議後,由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認定結果;認定通過者,得向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該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三項初審及審議,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申請人已於國外修習
教育專業課程者,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得適用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