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 101 年 07 月 19 日)
第4條
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填具申請表及審查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登載不實或報告有抄襲、剽竊等情事者,經 認定小組審議確定,除不再受理其申請外,有違法事實者,應依各該有關 法規辦理之。

第一項之申請,應繳交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以同一國外大學以上學歷及相關資料申請認定同一師資類科教育專 業課程或同一任教專門課程學分時,應同時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所 申請認定之師資類科,並以一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