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 101 年 07 月 19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之認定事宜,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成立審查小組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