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 101 年 07 月 19 日)
第2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前,應先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之採認。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 之規定。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依本標準規定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 育專業課程者,得檢具符合應修科目及學分規定之國內課程學分合併申請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