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8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並喪失接受分發之 權利:

一、學業總平均成績,連續二學期未達班級排名前百分之三十。但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不在此限。

二、德育操行成績,任一學期未達八十分,或曾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畢業前未取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B1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但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公費生取得 A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 書,不在此限。

四、每學年義務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生課業,未達七十 二小時。

五、畢業前未通過教學演示。

六、畢業前未符合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專業知能需求。

七、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未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分級認證考試中級。

八、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於部落服務實習未達八週。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之第一學年成績,不適用 之。

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第二學年起之學業成績未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其學業總平均於班級排名前百分四十或成績達七十五分以上者,得由師 資培育大學進行適性評估,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 始得保有其公費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