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7條
公費生於受領公費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學生姓名、系級、受領公費開始年月、受領公費起迄時 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違反約定喪失接受公費與分發之權利、償還公 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 連帶責任、簽約日期等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