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四年。但
修業年限為四年以上之學系或學生成績優異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得准提前畢業者,其受領公費之年數,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
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
領年限者,其受領公費之年數,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
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公開辦理招生入學之碩士級公費生受領公費年限為二
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
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受領公費之年數,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延長或縮短之。
前三項公費生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期間,無公費待遇
,亦不計入服務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