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4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公開辦理招生或 校內甄選,其錄取方式、名額、公費受領起迄時間與年限、所享權利、應 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分發服務相關規定,應於 招生簡章或甄選實施規定中定之。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應落實該類科教師專業標準及服務精神 之培養,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及提報缺額、類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建立合作輔導機制。
前項合作輔導機制,應包括共同規劃公費生應具備之教育專業知能、遴選 教育實習機構及訂定輔導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