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公費生培育之缺額、類別,經中央主管 機關調整後核定之。

公費生培育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配至各師資培育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