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費生,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 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