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8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鼓勵家境清寒或成績優異之自費生,應設立師資培 育助學金;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 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

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審查及受領之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