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 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 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