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3條
下列人員應優先辦理專案分發:

一、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保送生,分發原保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再 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 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

三、具兵役義務者於取得教師證書後,除經兵役主管機關核准緩徵並於當 年度完成分發者外,其餘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冊候用,俟服完兵役後依 規定統一辦理專案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