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1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受領公費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 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