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 104 年 01 月 19 日)
第10條
公費生修業期間或分發服務期限屆滿前死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償還 已受領之公費:

一、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二、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致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

四、服務義務期間,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被認定不適任教職,經報該管主 管機關核定免除公費服務義務。

前條及前項所稱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權責機關規定如下:

一、於修業期間或已修畢師資職前課程尚未取得教師證書之公費生:由各 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