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9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並 建立就業資訊、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