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7條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門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 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得準用前項規 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