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先 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者,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自行向原師資培 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 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 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