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八 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其日期,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