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3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

四、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 (級務) 實習、行政實 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合稱教育學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