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2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