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13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 各項進修,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並依大 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