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10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 特殊教育學校 (班)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 後,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