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大學及教育大學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及變更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及停辦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之審議事項 。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審議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 育之大學代表、教師組織代表、教師、原住民族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