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 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 之經費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