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4條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公費生培育者,應開設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教育 之必修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 受領年限、應訂定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 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