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已取得第七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或證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給該 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