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評鑑辦法  ( 107 年 04 月 02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包括下列項目:

一、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招生、定位及自我改善。

二、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設施設備及資源。

三、教保專業課程授課教師之質量及專業。

四、教保專業課程之安排及實施。

五、學生專業發展輔導。

前項幼兒園教保員培育評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鑑程序分為自我評鑑、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 實地訪評及評鑑結果公告三階段,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評鑑委員由本部就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三、評鑑委員應接受評鑑專業之培訓及研習,始得參與評鑑工作。

第一項各款評鑑項目,本部得配合實際需要調整並公告之。

第二項評鑑之辦理時程、申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另定於評鑑實施計畫 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