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明或證書:
一、學習時數課程:每一學習時數上課至少五十分鐘;修習成績及格者,
發給學習時數證明。
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上課至少二星期;修習期滿成
績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
三、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成績及格且符合
專科學校法或大學法之規定者,發給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證書。
持有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者,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
或相關規定,申請抵免學分。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
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