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學校辦理學習時數課程及學分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於招生前擬訂開班 計畫;開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班名稱及時間。

二、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

三、招生人數。

四、教學科目名稱、內容及師資。

五、教學場所。

六、學習評量方式。

七、收費及退費規定。

八、經費預算。

九、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開班計畫,應由學校組成職業繼續教育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通過 後,其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

學校辦理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 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並於本部規定期 限內,向本部申請增設、調整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