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4 日)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之課程,分為學習時數課程、學分課程、學位課程 及學位學程課程。

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之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納入教育 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學校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