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 105 年 06 月 04 日)
第10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於開班上課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職業繼續教育 開班數、學生數及辦理成效,報本部備查。

本部得將職業繼續教育列入學校校務評鑑項目;必要時,亦得至學校訪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