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之專 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 稱教師)。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