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9條
職業繼續教育學員修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於課程 結束後一個月內,發給學分證明。

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申請採認作為入學條件;入學後,得依 相關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持有職業訓練機構學分證明者,得依學校、機關、機構或團體之規定,申 請列入進修時數,並作為升遷或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