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3條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 碩士班以上課程。

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

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

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 為二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