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14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 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