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12條
學校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應每三年辦理一次。但職業訓練機構經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依法令規定評核獲頒銅牌等級以上資格者,得向學校主管機關申 請於該銅牌等級以上有效期間內,免接受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