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 104 年 10 月 12 日)
第4條
學校應就實習課程辦理情形,依前條所定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自評,並於本 辦法施行後一年內,檢附績效自評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本部得將實習課程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 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 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 與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