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  ( 104 年 09 月 04 日)
第3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其所主管前條各款證照 ,列冊送教育部,並由教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