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4條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採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機構、私立機構、依法設立 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投保資料者。

二、於產學合作機關(構)或產業執行產學合作計畫,並提出相關計畫合 約或成果證明者。

三、於其他工作內涵與所任教領域相近之單位服務,並提出服務證明或具 體成就證明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採認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訂定,並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學校依前項規定訂定之規定及辦理採認作業情形,教育部得納入校務評鑑 ,進行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