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4 年 03 月 27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符合當地國學制 規定之修業時間。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 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 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 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