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104 年 03 月 27 日)
第11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 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經許可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 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