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技職教育之規劃及管理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4條
為培育符合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需求之人才,制定宏觀技職教育政策綱領 ,行政院應定期邀集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其他相 關部會首長,召開技職教育審議會;其委員之遴聘、組織及運作辦法,由 行政院定之。

前項綱領,至少每二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進行 技職教育相關資料之調查及統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人才需求相關資料,並提供產業人 才需求調查及推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第一項技職教育統計資料與各級各類產業、職業 發展及人力需求資訊。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職教育報告, 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

第7條
主管機關應衡酌區域產業及個人就業需求,配合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 規劃所轄學校技職教育之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職教育具有成效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提 撥經費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企業界代表、學校 代表、教師團體代表、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等單位之代表,組成技職 教育諮詢會,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前項技職教育諮詢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