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總則 (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1條
為建立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人才培育制度,培養國人正 確職業觀念,落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色,培育各行業人才,特制定本法 。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試探教育:指提供學生對職業之認識、探索及體驗教育。

二、職業準備教育:指提供學生進入職場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職業倫 理涵養教育,及建立技職專業之榮譽感。

三、職業繼續教育:指提供在職者或轉業者,再學習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 或職業訓練教育。

四、技職校院: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

五、技專校院:指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六、職業訓練機構:指依職業訓練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